深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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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以未实缴到位的股权可否转让为例
关键词:未实缴到位法律咨询、股权转让法律咨询、法律咨询
公司资本制改革取消了法定最di低注册资本额,对股东出资采取完全的认缴制。认缴制下,股东在出资金额、期限上享有很大的自由权限,由此也存在了大量未实缴的股权。
对于未实缴到位的股权可否转让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知,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到来之前,股东对内可以暂时不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此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要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便合法有效。
但需注意的是,未实缴到位的股权可转让,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股东可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逃避出资义务,股东仍旧需要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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