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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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以隐名出资人如何成为公司登记股东为例
关键词:隐名出资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公司登记股东法律咨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隐名股东显名化作了明确规定,其明确表示: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隐名出资人欲成为公司登记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是必备的条件。这实则比照了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为了保障公司之人合性,维护公司内部关系之稳定,实际出资人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应当适用股权外部转让规则,经由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实际出资人才能取代原名义股东成为公司股东。
不仅如此,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还必须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若名义股东不配合,隐名股东可采取诉至法院的司法手段,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股权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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