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第四章检验单位(质检局下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
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现在为质检局)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省级劳动(现在为质检局)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现在为质检局)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现在为质检局)和省级劳动(现在为质检局)行政部门颁发。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现在为质检局)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承担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现在为质检局)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原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于197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创建,原直属国家劳动部。1998年7月,整体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4月,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合并)后,直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检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局级事业单位,是全国唯一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与技术研究的国家级技术机构。